□浦江潮
  曾引起廣泛關註的南京市首例“行人交通肇事案”近日在玄武區法院開庭,被告人李某當庭認罪,並賠償被害人家屬26萬元。法院認為,李某犯交通肇事罪,應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,鑒於其認罪態度較好,並取得死者家屬諒解,同意對其適用緩刑。
  (11月14日《南京日報》)
 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,交通肇事罪似乎是為機動車駕駛人“量身定製”的,行人怎麼會觸犯此罪呢?行人違反交通法規,不就是罰款,頂多拘留嗎?就此而言,南京市這起“行人交通肇事案”對於澄清一些人的錯誤認知,可謂大有裨益。
  先看李某的肇事過程:今年4月17日中午,李某從自己工作的花店出發,準備到對面馬路一家通訊店充值。為省時間,他沒有選擇50米外的斑馬線,而是就近穿過馬路中間的綠化帶。沒想到剛穿過綠化帶就與騎電動車的徐某發生碰撞,徐某從車上摔下後不省人事,李某怕惹麻煩逃離現場,徐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  再看交通肇事罪的定義: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,引發重大交通事故,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。需要特別註意的是,刑法對於交通肇事罪的定義,沒有將犯罪主體限定為機動車駕駛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。換言之,包括行人在內的任何人都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。
  在本案中,李某抄近路橫穿綠化帶,如果沒有碰到徐某,就只是一般的交通違法行為。由於他的違法行為造成徐某死亡,就構成交通肇事罪,肇事後逃逸則罪加一等。正如當地檢方公訴人員所言,對於類似事故,市民普遍存在認識上的誤區,以為電動車撞人,肯定跟行人沒多大關係。但事實是,事故責任是按雙方的過錯程度來認定的,與涉案雙方是不是行人沒有直接關係。
  李某平時為人不錯,就像許多人一樣是平凡的好人;他那天橫穿馬路,也像許多人平時闖紅燈一樣,只是想圖個方便,搶幾分鐘時間,並未覺得有什麼不妥。正因如此,這起“行人交通肇事案”才具有警示意義:許多平時安分守己的好人,並不把一些“尋常之惡”放在眼裡,甚至並不認為那是一種“惡”,直至小惡釀成大惡、小錯鑄成大錯才追悔莫及……
  在這個意義上,南京首例“行人交通肇事案”,對所有人都是一記警鐘。
  (原標題:“行人交通肇事案”的啟示意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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